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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彭子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楊素春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何博彥律師 被 告 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8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王寶蓮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李晉裕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陳俊廷 上開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 任何陳述或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56號 上 訴 人 林衢夆 林衢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耀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112
所示。 參、被告抗辯: 一、申請廢止既有巷道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下簡稱都發局),故系爭協議書第7條所謂「主管機關」 自係指都發局,原告主張其向養工處申請系爭巷道之現有 側溝廢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大倫 被上訴人 楊氏全球行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光 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字第5號 原 告 林幸杰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陳裕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蔡碩毅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
項次 被告 原告假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 前段拆屋還地部分 中段5年相當租金部分 後段按月給付部分 1 第一項 林興旺 101萬3000元 3萬元 各期到期後,每期500元 2 第二項 曹國明 53萬5000元 1萬
第 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78號 原 告 楊進財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李永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債 權 人 李淑蘋 債 務 人 毛書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