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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萬益
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蘭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5號),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願任書、親屬同意書等件,致本院無從進行調 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抗 告 人 何榕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佳琦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林寶堂 被 告 洪美玲 温淵禎 盧勝洲 何淑敏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李英英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李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恆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文 當事人(被告賴俊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 訴訟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與史庭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莊豐維即振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即暘光綠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聲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賴妃英、賴文琪 、賴美慧、賴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