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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本院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及說明(三)所示,審酌受刑人所犯 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8、9、12、16為加重詐欺罪,編號2 、3、5至7、10、11、13、15、17為竊盜罪,編號4為施用第 二級毒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鍾宜霆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觀察、勒戒,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 (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處得 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 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執行完畢,係將來檢察官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 ㈣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 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 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
所示。至附表編號1、2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定刑之 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法院 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 ,因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諭知該執行刑裁定之法院, 亦為上揭法條所指之法院。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所 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所示之刑。 ㈣受刑人雖主張將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102號與本件一起 執行等語。惟查,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檢 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晴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丁○○2次犯行之時間長 短、間隔、犯罪動機、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 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定應執行刑後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本件被害人所匯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業經全數匯 出,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佐(出處同前)。卷內 復查無事證可證被告匯款後,尚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