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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 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如提起抗告,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洪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耿昱 訴訟代理人 陳淑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振和、巫修榕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15,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瀚陞 法定代理人 黃宇廷 蘇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黃國恭 被 告 黃進興 黃清恩 黃正柱 黃清泉
第一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 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催告 函、放款帳戶資料、利率明細查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等影本為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4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及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吳棋笙 被 告 蕭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33號 原 告 許麗眞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張立誠 被 告 阮莎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7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葉秋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鄭金蒼 被 告 周昭良即周景佑之繼承人 周震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承
第4項後段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王秀鳳 被 告 王素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