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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逾期不繳納,即 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麗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馬松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紹隆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曾祥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71號 原 告 潘湘怡 被 告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YOUNG NICOLE(楊海心靈)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楊雯欣律師 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葉禹彤 訴訟代理人 葉惠玲 被 告 西門希爾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亞宸 訴訟代理人 曾清宏 上列當事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史美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原 告 周健祥(原名周滿堂) 被 告 林家誠 趙崇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2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國字第41號 原 告 江明聰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炯志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36號 原 告 劉濬豪 被 告 威利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旭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