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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 所載之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供犯罪所用之安全帽,未據扣案,衡該物價值甚微,取得容 易,沒收無法有效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所示事項。 至聲請人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所定「其他保護被害 人之事項」部分,並未指明具體內容究係為何,更未舉出相 關資料供本院審核
所示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提起公訴。 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犯罪所得即竊得遙控飛機1臺,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 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扣案象棋壹組,為被告與他人對賭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前開文書上所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1枚,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 被告所偽造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
欄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