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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1號 原 告 鄭秋玲 被 告 陳珮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 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 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上揭告訴人、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 而渠等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足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 乃一般市面上即可購得之物,且業據被告丟棄,自無再剝奪 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是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吸食器1 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 112 年7 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 袋、菸頭1 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粉末部分驗餘淨重0.3688公克),有該局112 年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 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而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事後已表悔意,足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