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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
第1項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申請書、代款約定書、利率異動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 動用/
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繳款計算式、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
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95年度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
第1項所示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於107年5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15條、第16條約定,應於當期繳
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就原告主張及事實並不爭執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 用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還款交易明細表、原告放款利率查 詢表等件,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259號 原 告 林淑惠 被 告 波馨予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5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鑫 邱士哲 林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