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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美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傅思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劉森泉 訴訟代理人 張景琴律師 許文鐘律師 被 告 葉展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潘頌恩 訴訟代理人 曾乙城 被 告 林竪鈞 訴訟代理人 莊立祥 複 代理人 曾聖平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反訴 部分博宇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兆泰公司給付博宇公 司1,267,16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確認兆泰公司持有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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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91號 原 告 捷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程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被 告 安泰昇有限公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21樓之2 被 告 諶佳偉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張勝強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18號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黃政愷 楊志鴻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邱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3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21樓之2 被 告 陳冠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