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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本件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 述明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沒收: 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共0.093公克),應依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所竊得之 普通重型機車,業已由告訴人甲○○領
。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莊承頻、乙○○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
欄所示之 刑,及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綜合斟酌被告甲 ○○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其等人格特 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就被 告戊○○部分,量處如主文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陳峻瑋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張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2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AV000-A11034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 第45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亞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嘉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學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炫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864號),本院判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