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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經檢察官李國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未扣案之現金2,050元,係被告為本件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犯 行所得之物,屬本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先前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但衡諸其先前亦有竊 盜之前案紀錄(判處拘役刑),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的諭知: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思慮不周,致犯本罪 ,惟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藍波刀(含刀鞘)1把,業經被 告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見偵卷 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被告自本件犯行中取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300元及該 皮夾1只,乃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
。 本案經檢察官李國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瑞 李金生 蔡意呈
所示之刑,並諭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