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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 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 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餐盒2盒,雖為其犯罪所得,然業已發還被害人 ,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 單可參,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
欄、事實欄所載有關被 告「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超然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查:被告侵占之金融卡1張及以不正方法獲得新臺幣6,000元 ,分別屬於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及拘役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聲請意旨另認被告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按告 訴乃論之罪,告訴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所 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芷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 酬,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831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所示之刑,並就拘役之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 告各次犯行所竊得之物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侵 占之錢包1只(內有現金新臺幣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 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