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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竊得價值新臺幣5,000元重量不詳之廢鐵,固屬 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被害人領回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1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犯行取得犯 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 所得,附此敘明。 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 幫助洗錢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 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 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 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犯行取得犯罪所得 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卷內尚乏被告確有因本件幫助洗錢犯行 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 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黃招華 被 告 張恩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張伯墉 被 告 劉柏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得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