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 ,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俊霖 被 告 曾俊曄 上列被告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 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所示文件及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3所示文件「偽造之印文及署名」欄所示之偽造印文 及署名,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羅堉晅 被 告 李福安 田桓霖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0 號),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劉蒨陵 被 告 李福安 田桓霖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 0號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2年度沙簡字 第539號),經原告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昶緯 選任辯護人 陳柏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頂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
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
。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王芷翎到庭 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王芷翎到庭 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