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本案偽造「甲○○」之署押2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至其所偽造簽單業已交付各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末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宣告刑欄均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補
所示。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之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附民原告 蔡佳惠 附民被告 張修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黃清海 被 告 哈露都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所 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盜刷本案信用卡而消費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所示金額,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復未實際發 還告訴人,本應依法宣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欄應不為累犯之諭 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詐得價值新臺幣679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 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