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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以資懲儆。 (十)沒收 1、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 犯附表壹編號一、三至八犯罪所用之物;附表貳編號七至九 所示之物,亦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附表壹編號四犯行所用,
所示之刑,審諸前 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㈤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李承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李承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扣案寶劍1把,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所犯之罪均屬施用 毒品犯罪,且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暨 權衡本案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 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454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說明 未扣案金牌1面,為被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均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