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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另本案聲請人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罰金刑4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3至4所示 之罪刑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 ,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 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 扣除之問題,併此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又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各項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短期有期徒刑,且僅有2 項宣告刑合併定刑,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 減讓幅度亦屬明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個人意見之必要 ,併予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 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 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顏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394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1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宗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
。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