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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洪睿璞 被 告 黃文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雅文 被 告 王勝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吉賢 被 告 梁芳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5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韓金菊 訴訟代理人 于謹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徐偉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 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懷玉 蔡佳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至觀察、勒戒程序, 究屬對毒品施用之行為人施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是 於執行上開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時,自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始與憲法上基本權利之制度 性保障無違,方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
之記載 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併此敘明。 ㈣末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 迫罪,而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 之」之情形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條第2項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
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⒌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至今總共約贏1萬出頭等語(見偵卷第 16頁),惟其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都是用點數 下注,點數是代理商的,我沒有輸也沒有贏
欄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文惠 被 告 張傳泳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