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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59-62頁),念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經查,被告竊取之上開機車固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上開 機車業已實際發還予告訴人,此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 ,堪認被告已合法發還犯罪所得,而不再繼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 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且 已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足見被告尚知
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啟自新。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玩具鈔票122張
。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被告提起上訴後, 由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黃 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
有疑義而言。至對 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 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 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 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李宗濡 法 官李松諺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此僅為檢 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 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
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 行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 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範圍,而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 ,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 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