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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 附民原告 王柏翔 送達代收人 柯佾婷 附民被告 蕭振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1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嗣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賠償告訴人,告訴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上述,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
所示之刑,及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上開2次犯行之犯罪動機 、手段均相同或類似,係在另案準備程序中先後違犯,同時 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 罰相當原則等,整體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所示之刑及定應 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查被告所竊得之告訴人劉哲雄所有之新臺幣700元及邱育潔 所有之桃紅色安全帽1頂(價值1000元),均屬被告之犯罪 所得,未扣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現金16,00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9,000 元部分,業經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中7,000元雖未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101公克),經送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乙節,有該院之鑑定書可證(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