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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本件被告 竊得之廢鐵4包及廢鋼筋2包,均已變賣給回收場,出售所得 共計新臺幣(下同)827元(計算式:451+376=827),業經 被告於警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竊得之黑色女性內褲 1件,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 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
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 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及 罪質等各情,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 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及併予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係利用告訴人之行動電話將告訴人與男友間非公開之「 LINE」對話傳送至其電子郵件信箱內,是就被告所竊錄之他 人非公開談話而言,尚難認有何實體之附著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又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 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是檢察 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不 應侷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之拘役75日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