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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所示,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刑,雖已執行完畢,然揆諸首論,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 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至有關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 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 ,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 ,雖已執行完畢,然揆諸首論,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 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 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 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 行部分予
所示,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斟酌檢察官僅就附表 所示2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情尚屬單純,本院 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 命受刑人以言詞、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 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 執行時,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 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4
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斟 酌檢察官僅就附表所示2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 情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五、至受刑人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有另案尚未判決,希 望待另案判決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等意見。然受刑人所稱之 另案,既非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本院基於不 告不理原則,自無從任意擴張予以審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復 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皆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且於相近時間實行 ,定刑時應整體考量以刑法矯正被告之需求性等情,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持以犯本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