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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第1 項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之犯 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取之2.0PVC電線100公尺1捲【新台幣1490元】,業經 發還被害人典彰工程有限公司(見偵卷第43頁),依刑法第 38之1條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現金新台幣3000元、黑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之油光BYE清透隔離乳1瓶【新台幣330元】,業經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 頁),依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示,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 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之處罰。 貳、移送不受理部分: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子綺於112年11月1日13時50分許 ,搭乘被移送人翁柏凱駕駛之0985-YU號自小客車,行經新 竹縣○○市○○路0段000號前,將引燃之甩炮投擲於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驅逐出境之諭知: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
第1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 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美秀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交簡 字第63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V000-A112042(年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林聖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審酌 上情,再參酌被告就兩次犯行均集中於同日,且因同一車禍 事故而罹於上開罪責,罪責內涵之同質性甚高,為免以實質 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
所示 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 四、被告本案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針筒,未據扣 案,亦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並考量上開物品價值低微, 如予沒收或追徵價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