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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10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海 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
所示之刑。 六、沒收: ㈠扣案「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收據各1張、空白收 據5張、iPhone手機1支,均為被告林信助所有,供本案犯行 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 見審訴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35號 原 告 許志勤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張家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7 號(原案號:1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43號 原 告 吳碧娟 被 告 張家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7 號(原案號:112年度審金易第149號)〕
第1 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拘役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參酌被告上開2 次散布 文字誹謗犯行之時間間隔、手段、犯後態度及侵害法益等情 ,就其上開所犯2 罪,合併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第二項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輔佐人陳稱: 如被告因本件犯行需入監服刑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郭運蘭 被 告 張家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0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聖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4月10日22時6分許,騎乘小型折疊腳踏車至 高雄市○道○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將上開永豐銀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交予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因此取得10萬元報酬乙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審 金易卷第53-54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鄭正川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劉郁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4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
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本院考量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於本院審理中已知錯坦
。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