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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 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 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 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俾利於強制執行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存款憑證、系爭刑事判決、調查筆錄 、訊問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7-34、65-7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蕭曜宗 上列當事人間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黃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陳學廣 被 告 張家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NGUYEN MINH HIEU(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李文男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 段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被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張芫榕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陳秋木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
第1項所示。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為證,並經 本院調取相關刑案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張鈞順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第1項 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於110年2、3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原告,嗣因理念不合減 少聯繫,於112年1月至同年0月間均未再碰面,否認有向原 告借貸及達成借貸合意。嗣被告於000年0月間透過交友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SAM VAN VINH(中文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劉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28號 原 告 吳冠達 被 告 余振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29號 原 告 黃炳豪 被 告 余振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票、收據、LINE紀錄為 證,而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未到庭被告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則依民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陳鈺樹 陳建丞 謝佳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陳佑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原 告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楊振昌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鴻碩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28號 上 訴 人 張鴻基 張慶文 視同上訴人 張慶瑞 張惠芬 被 上 訴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 告 薛寶鳳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安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原 告 沈延雄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所示占用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30 7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770,000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