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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梓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 尚知坦承犯行,良有悔意,思慮雖有欠周,究非惡性重大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日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洪瓊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1 款,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76 條、第284 條前段、 第5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劉詠華 訴 訟 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設新竹市○○路00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郭耘廷 郭倍儒 郭樹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啓明律師 被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法定刑 度範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被告所犯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依前揭說 明,既屬刑法分則加
所示。 三、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末查,被告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固屬供 被告遂行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然其性質非屬 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上確 有殘留
。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
及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7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型號I Phone10)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李政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政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