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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 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所示之刑,並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此偵審程序,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此偵審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 述程序法條)。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得不記載累犯或其他刑法總 則加重、減輕事由)」。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 ,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 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柯絢琇 被 告 潘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廖湘立 被 告 潘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第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黃正欣 被 告 潘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大鵰人參龜鹿藥酒2瓶均犯罪所得,被告因犯罪而有 事實上管領力,既未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雖價額不高,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象棋1副(共32顆)、骰子3顆、共同賭資2,400元,為 本案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一情,業據被告5人供 陳在卷,不問屬於犯
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各宣告刑及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