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竊得之飯鍋1個,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迄 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所持致告訴人受傷之水果刀,固屬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然被告自陳於行為後,已經拋棄於案發現場旁之水溝( 見偵字第36075號卷第67頁),並未扣案,亦無積極證據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 部分諭知折算標準。 ㈥另查,被告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僅 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其行為雖有不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秀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29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被告賴柏臻所持用之鐮刀、四齒鋤頭,均為被告賴柏臻 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起訴意旨雖漏未記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欄已分別記載為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6個月、1年內,犯罪事實及理由 欄中論罪科刑㈥第11及12行所為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均 應更正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6個月、1年內」 ,特此裁定
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之詐欺行為、手法相 似,被害人不同,罪質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 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說明 查被告等四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被告等四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存卷足佐(見 本院簡字卷第11至17頁),本院審酌被告等四人因一
。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附 此敘明。 ㈣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
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又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 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 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判 意旨參照)。 三、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所示之刑。 ㈧、沒收部分: 1、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 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 製造、運
所示,以示懲戒 。 ㈣保安處分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阮文山、 阮文黃、周庭勇、阮文戰4人為越南籍人士且為外籍勞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所示之刑。 ㈤、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鋼釘1批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6號 原 告 沈士涵 被 告 顏茂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