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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 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
。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以具 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
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 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 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 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得易科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 或追徵其價額。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涵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郁苹 被 告 徐茂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秀蓮 被 告 楊宏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葉庭妤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0 號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吳玉鳳 被 告 楊宏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沒有收到貸款款項,也沒有獲取 任何報酬等語(見原金訴卷第109頁),本院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