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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⒍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⑴按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 目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 重建功能。此
所示之刑。 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次被告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參 酌刑罰之主要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並預防犯人之再犯,而 非應報,對於初犯且惡性未深、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六)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 案查獲前,屬行方不明之逃逸外籍移工一節,有被告之居 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
所示之刑。 ㈣被告林佳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 告田紹甫、楊光輝2人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前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固將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每日2,000元之代價提供予不詳詐騙集團 成年人持以詐騙被害人使用,然依卷內事證
與如附表四各編號「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就被告乙○○部分,衡以其本案犯行之罪性質相同,犯罪 時間集中,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 一性、數罪
所示之刑,與被告為本案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暨其應負 責任之輕重業已相符,是被告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前曾有前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之前科紀
。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陳郁仁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諭知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
。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所宣告之徒刑雖不 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 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
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三、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7號 原 告 甲女 年籍住址詳卷 被 告 吳永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0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 原 告 劉宇婷 被 告 鄭如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薛良吉 被 告 林家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1年度金訴字第314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劉家銘 被 告 張昭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竹簡字第129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8435號),本院認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