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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616號 原 告 李辛茹 李蓓珣 李蓓琛 李伯軍 兼 共 同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順鵬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林阿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8,325元,加計公示送 達登報費1,400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9,725元。爰依職 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偲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基隆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楊志卿 被 告 張汉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胡紫捷 被 告 張汉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