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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潘嘉葳 邱瀅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被 告 林耘安 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吳蕙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李鍾美 相 對 人 黃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如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勤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雅心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 院判決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熊朱含笑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 被 告 陳彥儒 熊定吉 上列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胡漢漳(原名林漢漳) 胡漢池 被 上 訴人 胡漢澂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月3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簡志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簡金桂 簡麗美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原 告 黃海沙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林瑞珠律師即廖雲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38號 原 告 江淑珠 被 告 詹翌加 黃緯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
所示。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與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公司 (下稱萬事達公司)簽立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以其名義作 為特約商店,並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