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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㈢被告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且據被告 供述業已丟棄,尚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亦非屬違禁物,爰 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收據1 張,業據被告交付告訴人持有,並經告訴人交由警察機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 法定代理人 潘政裕 被 告 陳睛澐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0樓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吳陳月珠 被 告 蔡秀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光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51、52、53、54號
所示。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8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6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僅附表編 號6所示之罪未曾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又該罪判 處刑度僅有期徒刑3月,故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 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案僅聲請就如附表 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牽涉 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 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簡火爐 江欣怡 江心妤 江金宏 被 告 吳宏燊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林銘憲 被 告 彭俊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