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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所示之 刑。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因一時過失致 罹刑典,且犯後深表悔悟,並於偵查中與告訴人等調解成立 ,承諾分期給付賠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附條件緩刑: 1.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 紀錄表可考,此次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惟葉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曾子庭 被 告 李家祥 硯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黃美蓮 被 告 李耀東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審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玉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6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7262號),本院判決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5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 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 後已知坦承犯行,又所竊得之物品業經警方扣案並已實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