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 觸犯刑章,且事後已與告訴人楊志偉調解成立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王雅惠 被 告 陳福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13號、113年 度交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黃裕誠 被 告 蔡江池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有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七、另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迄今仍 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獲告訴人原諒,且被告所為侵害告 訴人之性自主權,所生危害非輕,故仍有對被告執行刑罰以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 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150條以「 聚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應為相同解釋,本案爰不於主 文欄中另記載「共同」字樣。 ㈤刑之加重、減
所示,以示懲儆。 又被告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 ,無從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但因本院所 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倘被告之緩刑宣告日後遭撤銷 ,被告仍得依刑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潘昌文 法定代理人 傅玠瑜 潘慶成 被 告 劉俊祥 劉秉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王曼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嘉凱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生、李芳瑜追加起訴 ,檢察官黃元亨、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生、李芳瑜追加起訴 ,檢察官黃元亨、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凱傑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