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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第二項至第五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 即47萬7,643元部分),原審為甲○○勝訴之判決,並分別諭 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及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 決為甲○○敗訴之諭知,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
第2項所示。又裁判分割遺產之 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 有不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末按本件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金
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第 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被上訴人追加之 訴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黃鎮昌 黃光明 黃金聲 黃鎮成 黃鎮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第 一至五項,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第2、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 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命供擔保後准予假 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 ,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第1、2項關於合計超過命上訴 人連帶給付5萬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之部分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就5萬元本息及 原判決主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不應 准許部分,上訴人之請求,並非正當,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所命給付部分,兩造雖分 別陳明願供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