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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郁婷即曾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82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温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345元,及自支付命令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蕭焌騰即蕭志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344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彭紫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581元,及及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清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93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46元,及自支付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 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7號 原 告 丁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黃世坤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坤明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周育丞 訴訟代理人 連皓信 上列當事人間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蔡騰陞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何宣儀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所示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及法定遲 延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75號 原 告 蕭閔中 被 告 張欽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之修 復費用共計8萬6,340元(其中零件費用68,840元、工資費用 17,500元),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繕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