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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所 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31號),本院判決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 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二人所犯幫助一 般洗錢罪,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本院就其 等犯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之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 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文 字、圖畫之附著物,係指如刊印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竊得之蘋果廠牌iPhone 8行動電話1具、充電線組2組 ,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以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9713號),本院認不宜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吳瑞軒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被 告 陳駿豪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雨蓁 被 告 謝榕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