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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之天九牌1副、骰子1盒、帳冊1批、記事本1本,均為被
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
所示之刑,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現金200元及遊戲點數(價值13,084元),均 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所 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戒。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所示之應執行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附民原告 蔡玉惠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謝郁鴻 (住址詳卷) 謝祖宇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
第1項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所示,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為「109年4月6日至同年月7日」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予 更正。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蕭文黌、吳佩翰均無罪。 事 實 一、陳世瑀(原名陳識中)為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
。至被告若因業務上或個人之正當原因,仍得於 相當期日前向本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由本院視當時之實際 情狀決定是否准許,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至被告若因業務上或個人之正當原因,仍得於 相當期日前向本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由本院視當時之實際 情狀決定是否准許,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