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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 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審酌被告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認犯行,表示 悔悟,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竊盜罪 ,並表示真的很抱歉等語(見調院偵卷第24頁),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保溫瓶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所竊之物 均已發還被害人,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搭乘霸王車之獲利為89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 扣案,亦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洪崇耀 被 告 黃鉉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3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