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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王秀媛 被 告 陳冠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85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 ⑴被告竊得之黑色尼龍材質半圓形側背包1只、iPhone 8 Pro行 動電話1支、現金新臺幣5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 之罪所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犯後坦承犯行,有效節 省司法資源,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之諭知: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⑴扣案之「選物販賣機二代 TOY STORY 」電子遊戲機1臺(含I C板1片),係被告向他人承租,並非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 本院訊問時供陳在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查本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 思慮未周致犯本罪,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足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判決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雖有相當時日 間隔,惟其目的、犯罪態樣、手段相同或類似,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較高,以及該2罪之犯罪情節等情,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