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游凱任 被 告 孫汶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陳薏如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被 告 胡凱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3號),經原
。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何岷澤 被 告 吳莉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於民國11
所 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本院考量被告犯後所表現悔改認錯之態度,且已與甲女、 乙男成立調解,有如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為法務部 ○○○○○○○執行之受刑人,並為同
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本案3罪,侵害之法 益均相同,足認各罪之獨立性不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 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就整體犯罪予以評價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