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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67號 債 權 人 陳河永 債 務 人 張詠智 住○○市○○區○○街000號(中壢○ ○○○○○) 上列債權人因與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張氏美娘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至被繼承人之其他 繼承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載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 擔之。」。聲請人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據,聲 請就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9元對相對人等確定 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三、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
,配合檢查人之檢查,倘對檢查 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法院自得依公司法第 245條第3項規定,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人處以罰鍰 ,合先敘明。 (二)檢查人已於112年10月12日函請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相 對 人 楊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曾於112年12月19日以存 證信函檢附系爭本票影本催告原告給付票款,然系爭本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