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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所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負擔事件,因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 擔方式意見紛歧,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 意權及聽審權,俾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及會面交往等 事項,並免除未成
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興盛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偉旻即鄧偉旻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朝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秀鳳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黃廷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劉青騰 劉達禮 劉明杰 被 告 劉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陳寶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海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3項,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諭知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54號 原 告 林蕙雯 訴訟代理人 趙啟政 被 告 楊致增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參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 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1號 原 告 王清權 訴訟代理人 黃雪美 被 告 黃振燊 王家華 游育霖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2號 原 告 林湘昀 被 告 李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03號 原 告 葉淑華 訴訟代理人 許嘉玲 被 告 黃振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陳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被 告 劉志煒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春明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