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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141號 原 告 李樹木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38號 原 告 李明錫 被 告 蔡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第2項所示。至原告減縮部分之 裁判費用1,210元,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生,自應由其 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2紙、授信約定書、變 更契據契約、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鼎全、林貞伶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
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4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海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黃邱秀雲 送達代收人 林琨茗 被 上訴人 吳若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周連福 送達代收人 何靜涵 被 上訴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金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4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科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7,073元,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