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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金額,及 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洪玉英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嘉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劉宣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秀間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2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吳明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陳怡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雅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蔡益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洒羽間請求付合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陳蔡錦菊 陳哲源 陳玉英 陳玉娟 陳哲禎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許文鳴 被 告 邱廣友 邱發清 邱發揚 邱毓世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蔡汶芳 訴訟代理人 盧姵如 被 告 熊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劉財源 兼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許威舒 被 告 呂綺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第一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與被告 離婚,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被告甲○○到庭表示:由於土地面積很小,希望進行變價分割 後,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價金。 ㈡、被告亥○○○(本案繫屬中死亡,由被告酉○○等4人承受訴訟) 、I○○、E○○(本案繫屬中死亡
所示 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蔡永取 被 告 蔡正河 蔡明展 蔡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鑑界等事件,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宥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鐘育敏 邱淑敏 被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陳戊興 被 告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