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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58號 原 告 PHAM HUY BAO 范輝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友成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吳依紋 被 告 鄔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鄭琬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3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 976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5號 原 告 李宜津 被 告 張蕙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劉如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8號 原 告 黃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田誠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錦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洪嘉德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之0 洪崇堅 共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第1項所示 。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㈠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確實為伊所簽發,係伊請朋友楊斯安持 系爭支票去借錢,但楊斯安借到錢,卻未將錢交給伊,伊已 經去警察局備案告楊斯安侵占,楊斯安說會處理,將系爭支 票拿回來給伊等語,資為抗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易言之,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僅在確 定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依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光霖 被 告 呂文正 呂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內埔比佛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黨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月2日1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