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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羿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8,9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
。 六、又本件聲請屬遺產管理人處理事務終結前,繼續而為之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應免徵費用,故聲請人為本件聲 請所預納之程序費用1,000 元,應屬溢繳,本院依職權退還 之,附此敘明。 七、依非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所示。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㈢得心證之理由: ⒈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構成判 決離婚之原因,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
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陳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佑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第1項所示。其餘部份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
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萬6,543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丞實工程有限公司、陳禹丞間請求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承華即華瀚測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