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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所採刑事調解及修復式司法的處理 本院考量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犯行,乃一偶發、告訴乃論性 質之犯罪,遂就其與告訴人2人間衝突,嘗試透過本院調解 委員及法官接力之方式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第179號 原 告 李茂群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第179號 原 告 李茂群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毅 選任辯護人 甯維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 字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冠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秉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鉉淨 謝周賢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因一時疏失, 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已
。 本案經檢察官施柏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上訴,檢察官黃兆 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林元麗 被 告 吳庭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其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1977號),本院判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薛智 選任辯護人 彭煥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555
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 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是被告2人上開所為雖 均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加重事由,惟 仍僅均論以一加重竊盜罪。 ㈡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權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啓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0 78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 就不得易科罰金所諭知之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 就得易科罰金所諭知之拘役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1、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 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芃萱 陳湘文 徐永孝 上列被告因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刑前、後均 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末按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