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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戈恆禮 原告與被告林泰興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68號 原 告 莊榮宗 被 告 黃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楊承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林志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3號 原 告 蔡寶賢 被 告 許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3號 原 告 邱琬真 訴訟代理人 劉芳妤 原告與被告陳建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原告與被告童品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何鈺涓 被 上 訴人 賴佳穗 賴昱龍 賴素蘭 賴明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